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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公诉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41983********,汉族,中专文化,系湖南**设备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组**号,现租住长沙市岳麓区**小区**栋**单元**房。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钟某某因个人情感等问题与被害人杨某某在合作从事冷库和空气能热水器的销售和安装业务中产生了经济纠纷,其在长沙市开福区绿地海外滩22栋1701房,趁被害人杨某某不在家,使用事前从被害人杨某某处获得的密码锁密码进入房内,将被害人杨某某购买的金色尼克智能指纹防盗密码门锁1套、马克波罗客厅拼花地板砖(20mm*800mm)1块、马可波罗客厅地板砖(800mm*800mm)3块、象牙白真皮实木餐椅(560*588*10501-1)2张等物品砸坏后逃离现场。经长沙市开福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上述被砸坏的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7025元。

2019年12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钟某某在长沙市开福区**小区附近被民警抓获。案发后,被告人钟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亲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人民币20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到案经过、刑事技术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谅解书等书证和物证照片;2.证人胡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钟某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拘役四个月,如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章彤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组**号。联系电话:15367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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