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钟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021974********,汉族,中专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住双清区**宿舍**栋**单元**,无前科。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钟某某因感情、经济纠纷,于2020年2月1日7时许,来到邵阳市大祥区**路**小区地下停车场,用自家带出来的铁锤将被害人丁某某的鄂******牌小型轿车前后挡风玻璃、侧面玻璃、后视镜玻璃、前后大灯全部砸坏。经邵阳市大祥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损坏部位的更换及修复价格为人民币11037元。经邵阳市博大司法鉴定所鉴定,钟某某案发时患有人格障碍,对2020年2月1日砸车行为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受损车辆照片;2.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破案报告、残疾人证明、医院诊断单;3.证人石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6.鉴定意见:邵阳市博大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颜志刚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8692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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