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41964********,汉族,小学文化 ,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现住化州市**镇**村**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6月07日12时许,被告人钟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粤K38****号普通两轮摩托车由中垌往官桥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化州市S284线66KM+20M路段时,被后方由刘付某某驾驶的粤KK****号中型仓栅式货车追尾,因为发生碰撞,造成钟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抽取钟某某的血液进行检验,检测出钟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3.13mg/100ml。化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付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钟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钟某某于2019年6月24日到官桥派出所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嘉荣
2020年4月8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案卷共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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