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一部刑诉〔2020〕Z399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被河源市公安机源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21时许时某某,被告人钟某某驾驶赣BD6****号牌小车行驶至高新区科五路交路某某兴业大道路段时,被执勤的民警查获,经执勤交警现场对被告人钟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8mg/100ml。经司法鉴定,被告人钟某某的血中乙醇含量为189.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户籍资料、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照片、无违法犯罪记录说明等;2.鉴定意见;3.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的某某。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认罪认罚认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平李某某英
助理检察员:黄艾华
(院印)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认某某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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