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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_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二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民身份号码4409211996********族,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信宜市,住信宜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723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726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12月24日、2019年12月3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日23时许,被告人钟某某在信宜市钱排镇钱排街尾一间宵夜档吃宵夜,期间喝了3瓶多啤酒。到了次日凌晨1时许,钟某某驾驶一辆无号二轮牌摩托车(车架12****),由钱排镇往合水镇方向行驶,当行驶到钱排镇钱上村钱上候车亭路段的时候,与对向刘某某驾驶的粤KX4****大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其本人受伤、对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案发后,刘某某报警和叫来救护车把钟某某送往医院救治,民警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对钟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81毫克/100毫升,随后委托医护人员对钟某某抽取血样检验血液酒精含量。经广东弘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钟某某血样中检测酒精含量为121.91mg/100ml。经信宜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钟某某承担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不负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钟某某未取得二轮摩托车驾驶资格。

以上事实有书证、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钟某某对其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华鉴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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