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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检一部刑诉〔2020〕Z191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住化州市**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6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后,于2020年5月22日被化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日2时许,被告人钟某某伙同吴某甲(已判决)、吴某乙、刘付某甲、“亚狗”、“老二”在化州市中垌镇***区**宵夜档的包厢房内吃夜宵时,发现被害人刘付某乙等人也在**宵夜档大厅准备吃宵夜。吴某甲就对同伙说刘付某乙曾殴打过他,要殴打刘付某乙进行报复,在场的钟某某、吴某乙、刘付某甲、“亚狗”、“老二”均表示同意。由于刘付某乙的身材高大,吴某甲怕打不过刘付某乙,于是指使吴某乙、刘付某甲外出取刀。吴某乙驾驶摩托车搭刘付某甲离开后不久,钟某某便从包厢房里出来,用手勒住刘付某乙的脖子拉出到宵夜档门口质问刘付某乙之前是否打过吴某甲,刘付某乙说自己没有殴打过吴某甲,是其朋友殴打吴某甲的。刘付某乙刚说完,吴某甲就带领“亚狗”、“老二”从厢房内冲出,伙同钟某某在大排档门前及宵夜档对面的空地上对刘付某乙进行拳打脚踢,期间吴某甲又在地上拾起一只拖鞋殴打刘付某乙的头部。等吴某乙、刘付某甲驾驶摩托车取了两把开山刀过来后,吴某甲又跑过去拿起其中的一把开山刀追砍刘付某乙,但被刘付某乙逃脱。经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付某乙的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2020年5月27日,钟某某的家属对刘付某乙进行了赔偿,刘付某乙谅解了钟某某,双方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结伙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嘉荣

2020年7月3日

                                      (院印)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化州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案卷共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5.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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