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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宁市检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xx,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71968********,汉族,小学,无,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住普宁市**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普宁市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11月2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7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xx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日19时许,被告人钟xx在普宁市**镇**村的家中喝酒,后徒步来到该村的钟氏祖祠前面大埕,因其心情不好,遂无故砸坏大埕本村村民正在祭拜祖先使用的桌子、香炉、灯厢、水果等物品(价值人民币2840.5元)。后我局民警赶至现场,将正在现场任意损坏物品的被告人钟xx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破案经过、户籍证明;2.证人钟某甲、钟某乙、钟某丙的证言;3.价格鉴定意见书;4.现场照片;5.被告人钟xx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xx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钟xx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xx

检察官助理:陈xx

(院印)

2020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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