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二部刑诉〔2020〕250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87********,汉族,大学本科,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住**市**街道**路**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6日被丰城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林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于2020年8月20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钟某某因炒期货借款十余万元,为偿还债务,钟某某趁其女友李某某不备,试出李某某的手机银行密码,偷偷取消李某某的银行交易短信提醒服务。2020年5月9日被告人钟某某趁李某某与装修工人交谈之际,使用李某某的手机登录其手机银行,将李某某建设银行卡内197000元人民币转入钟某某本人账户,用于个人偿还债务。
钟某某案后主动投案,与被害人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2、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证人胡某某的证言;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钟某某案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傅军彪
检察官助理:唐璐
(院印)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丰城市看守所
2.案卷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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