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普检一部刑诉〔2020〕449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902********5814,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打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住**镇**家**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8日至9月27日期间,被告人钟某某单独或伙同杨某某(另案处理)至本区东港街道**无人超市内,趁超市无人看管之际,先后27次盗窃超市内在售商品,共计价值人民币567.7元。分述如下:
1.2019年8月28日2时20分许,被告人钟某某至超市内窃得味全活性乳酸菌1瓶、雪碧1瓶、饭扫光野蕨菜1瓶(合计价值人民币18.7元)。
2.2019年9月5日2时许,被告人钟某某至超市内窃得饭扫光野蕨菜罐头2瓶、冈本避孕套1盒(合计价值人民币68.4元)。
3.2019年9月8日2时许,被告人钟某某至超市内窃得恒大长白山矿泉水3瓶(合计价值人民币6元)。同日18时许,被告人钟某某又至超市内,窃得旺旺小小酥2包(合计价值人民币7元)。
4.2019年9月9日13时许,被告人钟某某至超市内窃得美年达橙味饮料1瓶、美汁源果粒橙1瓶(合计价值人民币7.1元)。同日16时许,被告人钟某某又至超市内,窃得乐事马铃薯片1袋、乐事无限薯片1罐、康师傅饮用水1瓶(合计价值人民币15.7元)。
5.2019年9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钟某某至超市内窃得统一阿萨姆奶茶1瓶、格力高百醇注心饼干2盒、蒙牛北欧芝士风味酸牛奶1袋(合计价值人民币22.9元)。
6.2019年9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钟某某至超市内窃得统一矿泉水1瓶、乐事原味薯片1袋(合计价值人民币10.2元)。
7.2019年9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钟某某至超市内窃得旺旺小小酥2包、天喔话梅1袋(合计价值人民币15.4元)。同日16时许,被告人钟某某又至超市内,窃得母亲牌早餐棒2袋(合计价值人民币25元)。同日22时许,被告人钟某某再次至超市内,窃得母亲牌早餐棒2袋(合计价值人民币25元)。
8.2019年9月15日2时许,被告人钟某某至超市内窃得嘉士伯特醇啤酒3瓶、维他奶1盒(合计价值人民币32.2元)。同日18时许,被告人钟某某又至超市内,窃得旺旺小小酥2包、美汁源果粒橙1瓶(合计价值人民币11.2元)。
9.2019年9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钟某某至超市内窃得农夫山泉水溶C100柠檬味复合果汁饮料1瓶(价值人民币4.1元)。
10.2019年9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钟某某至超市内窃得和情缤咖时焦糖饼干1袋、宏绿香脆笋1袋、康师傅炒面套餐香辣肉酱拌面1碗(合计价值人民币19.7元)。
11.2019年9月19日13时许,被告人钟某某伙同杨某某至超市内,窃得美汁源果粒橙1瓶、伊利安慕希高端希腊风味原味酸奶1瓶、统一鲜橙多饮料1瓶(合计价值人民币16.7元)。
12.2019年9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钟某某至超市内窃得泡吧小脆薯片1包、乐事原味马铃薯片1袋(合计价值人民币10元)。
13.2019年9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钟某某至超市内窃得美汁源果粒橙2瓶(合计价值人民币8.4元)。
14.2019年9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钟某某伙同杨某某至超市内,窃得母亲牌早餐棒4袋、格力高百醇注心饼干1盒、美汁源果粒橙1瓶(合计价值人民币60元)。
15.2019年9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钟某某至超市内窃得美汁源果粒橙1瓶、格力高百醇注心饼干2盒(合计价值人民币15.8元)。
16.2019年9月25日1时许,被告人钟某某伙同杨某某至超市内,窃得美汁源果粒橙2瓶、香飘飘金桔柠檬茶果汁饮料1杯(合计价值人民币14.1元)。同日17时许,被告人钟某某又至超市内,窃得农夫山泉水溶C100柠檬味复合果汁饮料1瓶(价值人民币4.1元)。
17.2019年9月26日1时许,被告人钟某某至超市内窃得农夫山泉水溶C100柠檬味复合果汁饮料3瓶(合计价值人民币12.3元)。同日17时许,被告人钟某某又至超市内,窃得农夫山泉水溶C100柠檬味复合果汁饮料1瓶、格力高百醇注心饼干1盒(合计价值人民币9.9元。)
18.2019年9月27日1时许,被告人钟某某伙同杨某某至超市内,窃得青岛淡爽啤酒1罐、彩虹糖2瓶、香飘飘果汁茶饮料4杯、乐事无限薯片1罐、格力高饼干3盒、乌江鲜脆菜丝1袋(合计价值人民币80.1元)。同日2时许,被告人钟某某伙同杨某某又至超市内,窃得香飘飘红豆奶茶3杯、伊利利乐包高钙低脂奶2盒(合计价值人民币25.6元)。
19.2019年9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钟某某至超市内窃得味全活性乳酸菌饮品3瓶、大湖橙汁1瓶(合计价值人民币22.1元)。
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钟某某在本区东港街道一酒吧内被民警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告人钟某某已赔偿超市损失人民币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盘货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舟山市普陀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他人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艳芸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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