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20〕Z834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广东省普宁市人,住普宁市**街道**里**幢**号。2019年6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普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至2019年12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30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5月23日凌晨03时某某,被告人钟某某到普宁市大南山街道百二丘某某景区“慈悲娘娘殿”,乘无人之机,盗走“慈悲娘娘殿”圆钵的现金人民币15元。
2020年05月27日凌晨02时某某,被告人钟某某到普宁市大南山街道百二丘某某景区 “慈悲娘娘殿”,乘无人之机,盗走 “慈悲娘娘殿”圆钵的现金人民币30元,盗走“玄天上帝佛祖殿”圆钵的现金人民币8元。
2020年05月30日凌晨02时某某,被告人钟某某携带双面胶纸及竹枝到普宁市大南山街道百二丘某某景区“藏莲寺”,乘无人之机,采用绕有双面胶纸伸入粘取的手段,盗走“慈悲娘娘殿”里面功德箱的现金人民币48元。破案后,赃款48元某某发还“藏莲寺”。被告人到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破案经过;2.户某某、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3.提取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4.辨认赃款、作案工具相片、辨认作案现场相片、辨认视频截图;5.证人黄某甲、黄某乙的证言及辨认;6.被告人钟某某的某某;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认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颜某某
检察官助理:陈威灵
(院印)
2020年8月25日
附件:1.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2.《认某某具结书》1份。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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