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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案)(公开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公诉刑诉〔2019〕619号

被告人钟磊,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01197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街道**路**号,住长沙市岳麓区**小区**期**栋**房。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月经本院决定不予批准逮捕,次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6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磊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自2019年12月23日至2020年1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被告人钟磊与同学张某甲(已判刑)聊天时,张某甲跟钟磊说常德市的毒品海洛因质量不好,钟磊说在长沙**医院自愿戒毒时认识一个邵东人(绰号阿海,名叫付某某)可以拿到质量好的毒品。张某甲要钟磊帮他联系购买毒品看价格怎么样。同年4月14日,张某甲要钟磊联系付某某购买50个毒品(指50克毒品海洛因)。钟磊与付某某联系后告知张某甲第二天去邵东县购买毒品。次日钟磊驾驶湘******小车从长沙市出发,11时许在常德市第*中学门口接上张某甲、同案人张某乙(另案处理),15时许到达邵东县,钟磊给付某某打电话约定地点进行海洛因交易。张某甲给付某某微信转账4000元,张某乙给付某某微信转账14000元、付4500元现金。付某某将50克毒品海洛因交给张某乙。交易完毕钟磊开车于当日19时许返回常德市武陵区**小区。张某乙、张某甲付给钟磊2500元、约1克海洛因,作为往返的车费和介绍拿货的介绍费作为酬谢。张某乙分得40克毒品,张某甲分得约10克毒品。张某乙购买的海洛因,部分用于自己吸食,部分被卖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①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微信交易账单、车辆湘******的行驶信息查询表、通话详单、常德市计量测试检定所检定证书等书证;②证人胡某某的证言;③被告人钟磊及同案人张某乙、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④现场检测报告书;⑤辨认笔录;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磊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运输,毒品海洛因数量达五十克,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与他人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钟磊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昌华

2019年12月26日

附:1、被告人钟磊现押常德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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