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刑事刑诉〔2020〕269号
被告人钟勇,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01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街道,现住武陵区**街道**组**路**栋**号。因吸食毒品行为,于2007年3月17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戒毒六个月;因犯抢劫罪,于1997年1月10日被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犯抢夺罪,于2004年11月1日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2005年3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6月25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7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勇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至6月23日,被告人钟勇在常德市武陵区西园小区内3次向吸毒人员吴某某、贾某某贩卖毒品,获取毒资350元。6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钟勇在武陵区西园小区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现场从其身上搜出一包毒品冰毒和麻古混合物,经称量,查获的冰毒疑似物净重0.4克、麻古疑似物净重0.03克。经鉴定,冰毒疑似物中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麻古疑似物中检验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6月22日7时许,吸毒人员吴某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钟勇求购150元毒品海洛因,钟勇答应后双方约至常德市武陵区西园小区内交易,后被告人钟勇携带一用塑料袋包装好的毒品海洛因赶至交易地点,将毒品海洛因交给吸毒人员吴某某,吴某某通过微信扫码支付给钟勇150元后离开。
2、2020年6月23日凌晨0时许,吸毒人员吴某某再次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钟勇求购150元毒品海洛因,钟勇答应后双方约至常德市武陵区西园小区内交易,后被告人钟勇携带一用塑料袋包装好的毒品海洛因赶至交易地点,将毒品海洛因交给吸毒人员吴某某,吴某某通过微信分两次扫码共支付给钟勇150元后离开。
3、2020年6月22日12时许,吸毒人员贾某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钟勇求购50元毒品海洛因,钟勇答应后双方约至常德市武陵区西园小区交易,后被告人钟勇携带一用塑料袋包装好的毒品海洛因赶至交易地点,将毒品海洛因交给吸毒人员贾某某,贾某某给被告人钟勇50元现金后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户籍资料、抓获材料、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指认照片、通话记录、微信转账、前科材料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贾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钟勇的供述;4.提取、扣押、称量、取样、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勇明知是毒品仍多次予以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勇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钟勇现羁押在常德市看守所,女儿钟某某联系电话15080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