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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涉嫌赌博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乐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钟某某,绰号**,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51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住**********号,因涉嫌赌博罪,经乐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5年11月25日被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经乐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5年12月12日被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赌博罪,经乐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2日被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经乐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1日被乐安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 年9 月5 日,被告人钟某某与张某某、罗某某、黄某某(三人均已判刑)商量好通过赌博方式联手赢张某甲的钱。当天晚上钟某某、黄某某、罗某某、张某乙(已判刑)等人先在乐安县******KTV 内唱歌,再由黄某某约到张某甲来****喝酒唱歌。当晚10 时许,黄某某等人将张某甲带至事先开好的乐安县城**宾馆房间内,与在该宾馆等候的张某某会合。随后钟某某、张某某等人与张某甲一起用麻将牌“滚筒子”比点数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当晚钟某某、张某某等人打联手一起赢了张某甲人民币8. 97 万元。期间罗某某、黄某某、张某乙明知钟某某、张某某等人赌博赢张某甲的钱,仍为四人赌博提供帮助从张某甲银行卡内支取资金8. 97 万元。后钟某某、张某某、黄某某、罗某某、张某乙等人将赢来的钱分掉,被告人钟某某分得二万余元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银行交易记录、刑事判决书;2、同案犯张某乙、张某某、罗某某、黄某某的供述;3、证人陈某某、张某甲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检验报告;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赌资共计8.97 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钟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戴昂兴

(院印)

2020年3月12日 

附:1.被告人现在羁押在乐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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