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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公开版)_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韶武检诉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331962********,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韶关市武江区**栋**房。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6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逮捕。

辩护人刘伟路,广东周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5日告知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份,被告人钟某某购进一批假冒注册商标**品牌的生态板,在其经营的韶关市武江区**装饰材料店位于韶关市武江区**仓库**号板材仓库储存并销售。2019年9月16日韶关市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上述地址查获假冒**品牌注册商标生态板933件,经鉴定该批生态板货值为21925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违法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钟某某尚未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售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钟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在一年以下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创鑫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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