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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滥伐林木案)(公开版)_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2197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路**新村**排**座,现住广东省英德市**路**新村**排**座。2019年10月23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英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10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滥伐林木案,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被告人钟某某与李某某达成协议,钟某某以13万元的价格购买李某某位于英德市**镇**村委会**村**迳的土地以及桉树后,2019年3月11日,被告人钟某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的情况下,雇请工人砍伐位于英德市**镇**村委会**村**迳桉树过程中被查获。经英德市森林资源调查队鉴定英德市**镇**村委会**村**迳被砍伐林木的树种为桉树,被砍伐的桉树总蓄积为30.8554立方米,折木材20.05立方米。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钟某某去到英德市公安局森林分局英西北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等笔录、图照片;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林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钟某某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有期徒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执行方式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钟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科威  

                               2020年112

                                 

附件1.被告人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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