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澜检一部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钟**,男性,居民身份证号码……,哈尼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澜沧县),住澜沧县**镇**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澜沧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4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木罪,经澜沧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2日被澜沧县森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澜沧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底,被告人钟**在未取得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到澜沧县**镇**坪中寨 (小地名:**老路)的乔木林内砍伐林木,其目的准备开挖台地种植甘蔗。经普洱市职业教育中心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室鉴定,被告人钟**采伐林木的数量为411株,活立木蓄积为20.9立方米,采伐面积为17.64亩,采伐树种为南亚硬阔叶树种组,森林类别:一般商品林地和其他及非林地,林种:一般用材林,地类:乔木林和耕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前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违反森林管理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接民警电话通知自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在有期徒刑6至7个月之间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卫武
(院印)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钟**现羁押于西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9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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