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诉刑诉〔2019〕481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6211983********,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镇**村**路**号,因本案于2018年11月2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了审查起诉的期限。被告人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8月30日,被告人钟某某以人民币95000元的价钱向曾某某购买了位于广州市增城区**街**村**社“**”(土名)的南洋楹和桉树后,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人砍伐了林木。经广州市增城区林业调查设计队鉴定,共砍伐南洋楹、桉树林木立木蓄积175.42立方米(其中桉树143.13立方米、南洋楹树为32.29立方米),可出木材价值人民币88262元。2018年11月21日时许,被告人钟某某自动到广州市增城区森林公安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前科查询、林木转让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曾某某、韩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涉案林木调查鉴定证明书、涉案林木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和指认笔录;
6.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冠丞
2019年4月12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26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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