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21963********,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临湘市**镇**村**组**号,现住赤壁市**镇**影剧院后商品房。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6日被赤壁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壁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至21日,被告人钟某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雇请瞿某某等人砍伐其承包的位于赤壁市**镇**村**组林场(又名“**山”)的部分林木,出售后获利人民币7140元。经赤壁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勘验,采伐蓄积14.25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明、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何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瞿某某、舒某某、宋某某、邹某某、付某甲、付某乙等人的证言;3.赤壁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现场勘验报告书;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5.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付敏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972380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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