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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滥用职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刑诉〔2017〕1045号

被告人某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211973********,汉族,本科文化,原南宁市公安局警务航空支队副主任科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路**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路**号**座**房。因涉嫌滥用职权罪,2017年3月23日经本院决定,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8日经南宁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当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某某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乙滥用职权罪,于2017年6月1日移送审查起诉。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乙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8月17日并案处理,于2017年6月1日、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7月16日、2017年9月29日退回反渎职侵权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7年8月14日、2017年10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7月1日、2017年9月14日、2017年11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某某甲身为南宁市公安局警航支队民警并无执法权限,2015年11月至2016年4月间,使用他人数字身份证书登录公安部信息系统,查询公民信息并出售给网名为“全球通”、“弥勒佛”、“红双喜”的网友,获利人民币1万余元。2016年4月19日,某某甲使用上述手段登录公安部出入境信息系统查询美籍华人苏某某护照信息,翻拍后提供给他人。电信诈骗集团利用该截图诈骗苏某某人民币1568.41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南宁市公安局任免通知、干部基本情况表、公安部电报及调查函、银行交易流水、南宁市公安局警航支队情况说明、南宁市公安局公安信息系统数字身份证书管理办法等书证;

2.证人某某丙、尹某某、谢某某、邱某某、苏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证据检查笔录、工作检查记录;

5.某某甲的Iphone5、Iphone6、u盘内提取的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甲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逾越职权查询公民信息提供他人,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某某甲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某某甲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陶翰晟

2017年12月14日

附:

1.被告人某某甲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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