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检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811987********,汉族,湖南省耒阳市人,初中文化,无业,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耒阳市**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组,现住耒阳市**街道办事处**园**排*栋*楼。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04月29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06月0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衡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衡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0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同年07月22日告知二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和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5日10时20分许,被告人钟某某与邓某某(在逃)窜至衡南县花桥镇街上伺机盗窃。尔后,被告人钟某某与邓某某窜至共富大厦三单元,被告人钟某某在楼梯间望风,邓某某采取套锁的手段进入三楼被害人刘某某家及四楼被害人蒋某某实施盗窃。得手后,邓某某将所盗的4569.5元现金交与被告人钟某某。后被告人钟某某在衡花公路加油站处因形迹可疑被花桥派出所巡逻民警抓获,当场查获扣押所盗现金4569.5元(后均被发还予二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基本信息表等书证;2、被害人刘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笔录、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伙同他人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钟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钟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琴
2020年07月24日
附: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衡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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