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区检第二部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4509241987********,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广西兴业县**镇**村**队**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9月2日被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在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广西部分区域的非洲猪瘟病毒爆发流行期间,被告人钟某某为了牟取高额利润,在无法确定猪肉产品的来源、是否经过检疫合格以及明知有可能会收到含有非洲猪瘟病毒的猪肉产品的情况下,多次利用其独资经营的广西**冷冻食品有限公司向小商贩低价收购猪肉产品并加工后高价销售。经查,2019年4月30日至6月6日间,钟某某共收购了55246.4公斤的猪肉产品(主要为猪头皮)并进行加工销售。
2019年6月14日,玉林市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广西玉林市玉州区**街道**村**工业园对广西**冷冻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在该公司的冷冻库内发现有疑似含有非洲猪瘟病毒的猪肉产品(主要为猪头皮)共9085公斤。经玉林市动物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在该批猪肉产品中抽取的3个检测样品中有2个检测样品的非洲猪瘟病毒核酸检验项目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钟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健平
2020年11月26日
附:
1. 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玉林市看守所
2. 本案案卷3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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