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洋检公诉刑诉〔2014〕48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生于1977年**月**日,身份证号码362102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江西省瑞金市人,住江西省瑞金市**镇**村**组**号。2013年10月12日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洋县公安局上网通缉,2014年4月14日到江西省瑞金市九堡派出所投案自首,同日被羁押于江西瑞金市看守所,同年4月26日被洋县公安局押解回洋县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 同年5月21日被洋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7月初,被告人钟某某和刘某某(已判刑)商议到洋县制作假蜂蜜出售赚钱。2013年7月12日,被告人钟某某与刘某某及朱某某、曾某某(二人均已判刑)驾驶摩托车携带明矾、香精等物品到洋县,入住洋县洋州镇恒太旅社。当天购买了液化气罐、白砂糖等物品。2013年7月12日至14日,被告人钟某某与刘某某、朱某某、曾某某在恒太旅社后院使用白砂糖、自来水、明矾、香精、蜂巢等熬制假蜂蜜出售。被告人钟某某与刘某某共制作假蜂蜜7袋约100斤。7月13日,钟某某骑摩托车携带3袋约40斤假蜂蜜销售未果。7月14日又骑摩托车携带假蜂蜜到佛坪县销售仍未果,遂丢弃假蜂蜜后返回江西瑞金。2014年4月14日主动到江西省瑞金市九堡镇派出所投案自首。
案发后提取的上述假蜂蜜样品,经沈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被告人钟某某制作的假蜂蜜中铝含量为80毫克每公斤、铅含量为0.04毫克每公斤、砷含量为0.03毫克每公斤;提取的白色粉末样品检验结果为硫酸铝铵。
经汉中市食安办组织7名专家就被告人生产的假蜂蜜是否属有毒、有害食品进行专业技术论证,意见为:本案所涉物质中所含明矾中的铝离子过量摄入会影响人体对铁、钙等成分的吸收,导致骨质疏松、贫血,甚至影响神经细胞的发育,定性为有毒、有害食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违反食品安全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物质原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洋县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梁斌
2014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洋县看守所;
2.案卷两册,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