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检生态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102196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家住福建省邵武市**镇**村**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5日被邵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被告人钟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钟某某因家中烧柴及修水渠所需,于2019年10月携带油锯窜入邵武市长兴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坐落在邵武市**镇**村**组的“风车中”山场(二类图:054林班02大班020小班),用油锯采伐该山场杉木、马尾松、阔叶树,并将部分采伐的杂木带回家中,其余伐倒林木放置在山场。经鉴定,被盗伐林木树种为杉木、马尾松、阔叶树,共计34株,林木蓄积量为5.1372立方米。
案发后,被告人钟某某于2020年03月05日主动到邵武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及收条、林权证、林权登记表、林权图、邵武市每木检尺调查记录、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钟某甲、江某某、林某某、钟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他人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秀敏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362695****;
2、随案移送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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