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一部刑诉〔2019〕406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011978********,汉族,小学肄业,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社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金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金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金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0日至6月23日期间,依照约定,被告人钟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豫QD****(挂豫Q****)的罐车先后两次为河南**有限公司承运其购买的甲醇,在运输途经新107国道许昌和长葛交接地时,钟某某先后两次将运输的甲醇低价卖给他人,共计5.4吨,获利9660元。为防止被发现,每次作案后,钟某某又往该罐车中注入了等质量的水,钟某某将掺水的甲醇运至河南**有限公司供其生产使用后,给该公司造成了巨大财产损失。经鉴定,该被盗甲醇价值12366元。另查明,钟某某承运的两整车甲醇共计65.84吨,被盗窃后的甲醇价值总计138407.6元。案发后,被告人钟某某积极赔偿被害单位河南**有限公司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共计1236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价值为138407.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还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晓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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