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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盗窃、诈骗案)(公开版)_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公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98********,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住湛江市麻章区湖光镇**农场****号,因本案,经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1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初,被告人钟某某通过互联网上认识被害人黄某某后开始交往。2019年6月至8月期间,钟某某以帮黄某某在网上查询征信为由骗取了黄某某本人的手机、身份证、农业银行卡、支付宝和微信的支付密码等个人信息,并在黄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黄某某的手机在“招联金融”、“拍拍贷”、“小米贷”、“乐花贷”等贷款平台上申请了多笔网络贷款共计33497元。贷款的款项由贷款公司直接打入黄某某的农业银行卡后,钟某某立即用黄某某的手机通过黄某某农业银行卡绑定的支付宝、微信将贷款转入到其个人支付宝及微信账号上,获取款项共计33497元,然后将贷款软件及贷款、转账记录删除后将手机归还给黄某某。直至2019年8月下旬黄某某被贷款公司催款时才知道,于是立即找到钟某某询问情况。后钟某某将黄某某手机微信等联系方式拉黑,并辞去工作,失去联系。归案时,钟某某已将全部赃款挥霍。

2019年8月,被告人钟某某在抖音软件上添加被害人李某甲为好友,并在与李某甲交往过程中获取了李某甲手机、个人信息、银行卡资料等信息,并在李某甲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李某甲个人信息分别在“京东”、“乐花贷”等贷款平台上申请了两笔网络贷款共6200元,在贷款到账后又秘密将李某甲账户上的6610元转入自己的微信账户,并将转账记录删除。2019年12月,贷款公司向李某甲催还贷款时,李某甲才发觉钟某某盗窃其钱财的事实。

2019年12月31日,钟某某的家属罗某某赔偿损失66000元给黄某某,于2020年1月19日赔偿损失14500元给李某甲。黄某某于2019年12月31日出具谅解书对钟某某表示谅解;李某甲于2020年1月19日出具谅解书对钟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手机照片、说明;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照片、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截图图片、农业银行流水记录、收据、谅解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款项说明、证明、说明;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李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书;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人身安全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提取照片指认、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梁崇东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湛江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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