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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盗窃、诈骗案)_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自井检公诉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21990********,汉族,自贡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号。2019年11月1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诈骗、盗窃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钟某某以帮被害人胡某某查资料为由将其手机骗到手,利用其手机号绑定新建QQ号,用QQ中的财付通转走被害人胡某某建设银行卡内现金2200元;后又以帮助被害人胡某某贷款回复将其移动电话卡骗到手,接着用被害人电话卡号新申请一个微信号,再将被害人胡某某建设银行卡内的3550元现金分两次转走。得手后被告人钟某某将所获5750元赃款挥霍一空。

2.2019年9月28日,被告人钟某某得知其微信好友唐某某欲帮朋友叶某某支付宝花呗套现,遂谎称自己可以帮忙套现,其后钟某某将手机之家刘某某的支付宝收款二维码发给唐某某。唐某某收到该支付二维码又转发给朋友叶某某,叶某某于2019年9月28日晚上23点06分扫码支付15800元到刘某某(手机之家)的支付宝账号,刘某某收到钱后扣除手续费316元后将15484元以微信转账至钟某某微信(z****)上。尔后,被告人钟某某将微信中的钱全部提现到自己中国建设银行卡内后,注销了其1589220****手机号和z****微信号,将所获现金挥霍一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①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程序性文书②户籍证明③支付宝收款截图、微信转账、截图④胡某某建行账户流水清单⑤钟某某建行账户流水清单到案经过等;

二、证人唐某某、刘某某、罗某某的证言;

三、被害人叶某某、胡某某的陈述;

四、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五、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盗窃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明独林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二张、证据目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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