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诉〔2020〕3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4312291982********,苗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镇**村**组。2019年9月3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龙胜各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龙胜各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龙胜各族自治县看守所。
本案由龙胜各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刑事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9日,被告人钟某某驾驶一辆无车牌的铃木牌三轮摩托车从广东省窜至龙胜各族自治县**镇。2019年9月3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钟某某窜到**镇**街**号何某某家门口,将被害人何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大福牌福雅款二轮助力车推至路边,用螺丝刀扭开车前盖,并用剪刀剪线接线将助力车打响,打响助力车后就将车辆开到无车牌的铃木牌三轮摩托车旁,将车辆抬上车厢内将其盗走。
经龙胜各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何某某被盗大福牌福雅款二轮助力车价值人民币1740元。
2019年9月30日,被告人钟某某在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镇**村**组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盗助力车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何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案件受理表、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抓获经过、办案说明、被告人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冯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价格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辩认笔录及图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助力车1辆,价值人民币17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属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至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陆燕
2020 年 2 月 3 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龙胜各族自治县看守所;
2.本案案卷一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置涉案财物清单》一份,提请人民法院,请依法判处。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