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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盗窃案件适用)(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6〕1670号

被告人钟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20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中山市**镇**路**号。2016年8月1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8月13日早8时许,被告人钟某某到我市小榄镇文某某市场买菜时,见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市场路边的粤TJQ****号银色雅马哈牌女装摩托车没有上锁,车上留有钥匙,便打算将该车盗走,遂趁无人之机将该摩托车推走。后被刘某某及时发现并将其抓获,当场缴获被盗摩托车。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3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盗窃犯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小强

2016年9月13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册。

3、审讯光碟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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