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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盗窃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350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1199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2019年8月20日,因盗窃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2019年11月17日被刑事拘留,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2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凌晨,被告人钟某某在本市白云区**镇**村**巷**号门口,用锤子砸烂被害人雷某某停放该处的白色比亚迪汽车(粤ADE****)的副驾驶车窗玻璃,后从车窗爬入车内,盗得现金人民币800余元。经鉴定,上述被损坏车窗玻璃价值人民币260元。

2019年11月6日23时许,被告人钟某某在本市白云区均禾石马村夏花一路551号对面停车场,用锤子砸烂了被害人何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白色福克斯牌汽车(粤EV****)的副驾驶后座车窗玻璃,后从车窗爬入车内,盗得现金人民币60余元。随后,其来到白云区石门鸦岗南大道26号门口路边,用同样的方法,砸烂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该处的黑色日产牌SUV汽车(粤RZ****)的副驾驶车窗玻璃,从车窗爬入车内盗窃。经鉴定,上述被损坏的白色福克斯牌车窗玻璃价值人民币300元。

2019年11月9日凌晨l时许,被告人钟某某到本市白云区黄石街广云路云商易城停车场,用锤子砸烂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黑色雪佛兰迈锐宝汽车(粤K1****)的驾驶位后座车窗玻璃,通过车窗爬进车内,盗得现金人民币100余元。

被告人钟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红色胶柄锤子、现金人民币等物证;

2.维修单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被害人雷某某、何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

5.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6.价格认定结论书;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钟某某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钟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钟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莺莺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及光盘一张。

3.《具结书》一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5.缴获的赃款现金人民币300元,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发还被害人。

6.缴获的作案工具红色胶柄锤子1把,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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