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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4079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011998********,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乡花园村**庄组。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30日凌晨,被告人钟某某至合肥市新站区**路与**路交口**物流中心,先后盗走被害单位**物流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局一部华为荣耀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67元)、一部vivo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217元)。

2、2019年11月30日22时许至12月1日凌晨,被告人钟某某至合肥市新站区**路与**路交口**物流中心,先后盗走被害单位**物流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中心局一部华为mate30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617元)、两部OPPO手机(经鉴定,两部手机合计价值人民币4766元)。

3、2019年12月4日23时许,被告人钟某某至合肥市新站区**路与**路交口**物流中心,盗走被害单位**物流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中心局两部VIVO手机(经鉴定,两部手机合计价值人民币2727元)。

经鉴定,以上涉案7部手机合计价值人民币15394元。

2019年12月5日凌晨,经被害单位报案,公安民警至**物流中心抓获被告人钟某某,从其处查扣涉案7部手机,并全部返还被害单位。案发后,钟某某家属代为赔偿被害单位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查询证明、归案经过、情况说明、谅解书;2.被害单位陈述;

3.证人葛某某证言;

4.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

5.指认笔录、照片;

6.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

7.价格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若璇

检察官助理:许兰

2020年9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32649****)。

2.案卷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建议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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