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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蜀检刑诉〔2020〕1373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公民身份号码3401231980********,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镇**村**组,无业。因盗窃于2000年2月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盗窃于2008年4月被行政拘留15日;因盗窃于2009年8月被劳动教养一年;因盗窃于2010年8月被劳动教养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9月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6月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20年4月16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钟某某推门进入孟某某位于蜀山区**号民房的家中,欲实施盗窃。被害人孟某某通过手机连接的电子监控发现家中进人,并通过监控喊话,钟某某以为被人发现,遂逃离现场,未能盗得财物。

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钟某某在本市包河区包河大道与祁门路交口附近被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对入户盗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孟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4.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盗窃财物的目的进入他人居住的户内实施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陈婧

(院印)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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