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北检公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钟波,男,1989年11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2419891125563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雅儒路422号15栋1单元402室。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6日被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盗窃行为,于2015年5月6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盗窃行为,于2015年11月24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吸毒行为,于2016年5月12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再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7日被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波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1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钟波在柳州市柳北区北站路盐业公司宿舍13栋楼下,将被害人钟丽红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车牌号为桂BC3U528的爱玛牌电动车盗走。经价格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640元。
2.2019年8月2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钟波在柳州市柳北区八一路飞龙景苑小区5栋楼前过道,将被害人梁泽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车牌号为桂BLA995的台铃牌电动车盗走。经价格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120元。
3.2019年8月2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钟波在柳州市柳北区跃进路水榭花都小区2栋2单元101号楼下,将被害人吴国庆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车牌号为桂BKK106的台铃牌电动车盗走。经价格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090元。
4.2019年10月2日凌晨,被告人钟波在柳州市柳北区跃进路30号,将被害人王献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车牌号为桂BNG153的雅迪牌电动车盗走。经估价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340元。
5.2019年11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钟波在柳州市柳北区广雅路蔬菜公司2单元楼下,将被害人吕春燕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车牌号为桂C2T581的宗雅牌电动车盗走。经估价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890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钟波盗窃作案5次,盗窃数额共计价值人民币12080元。
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钟波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从其处扣押作案工具起子、口罩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波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盗窃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继武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钟波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北检公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24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路**号**栋**单元**室。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6日被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盗窃行为,于2015年5月6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盗窃行为,于2015年11月24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吸毒行为,于2016年5月12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再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7日被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1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钟某某在柳州市柳北区北站路盐业公司宿舍13栋楼下,将被害人某某甲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车牌号为桂BC3U***的爱玛牌电动车盗走。经价格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640元。
2.2019年8月2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钟某某在柳州市柳北区八一路飞龙景苑小区5栋楼前过道,将被害人梁某某放在此处的一辆车牌号为桂B****5的台铃牌电动车盗走。经价格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120元。
3.2019年8月2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钟某某在柳州市柳北区跃进路水榭花都小区**栋**单元**号楼下,将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车牌号为桂B****6的台铃牌电动车盗走。经价格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090元。
4.2019年10月2日凌晨,被告人钟某某在柳州市柳北区跃进路30号,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车牌号为桂B****3的雅迪牌电动车盗走。经估价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340元。
5.2019年11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钟某某在柳州市柳北区广雅路蔬菜公司2单元楼下,将被害人吕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车牌号为桂C****1的宗雅牌电动车盗走。经估价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890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钟某某盗窃作案5次,盗窃数额共计价值人民币12080元。
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钟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从其处扣押作案工具起子、口罩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丙因犯盗窃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盗窃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继武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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