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经开区院刑检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21962********,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蓉江新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3日被赣州市公安局蓉江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因双肺支气管扩张并感染、双肺肺气肿看守所暂不收押)次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蓉江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20号左右的一天中午,被告人钟某某开着海马汽车(车牌:赣******,现已出售)来到赣州蓉江新区**街道,见***号店铺的卷闸门是半开状态,便产生盗窃意图,弯腰进入店面中。进店后发现有两个蛇皮袋装满拖鞋,于是将两袋拖鞋从店中拖出,放进驾驶来的海马汽车后备箱中后开车离开现场。2、2019年8月30日晚上10点左右,被告人钟某某开着吉利汽车(车牌:赣******,车辆所有人系雷某某,被告人儿媳)再次来到赣州蓉江新区**街道,见***号店铺的卷闸门是半开状态,便进入店铺中将铺内包装好的鞋装入两个在店铺内找到的蛇皮袋中,随后将蛇皮袋装满,放入驾驶来的吉利汽车后备箱中后开车离开现场回到家中。3、2019年8月31日下午2点左右,被告人钟某某再次开车来到蓉江新区**街道,见***号店铺卷闸门是半开状态,便进入店铺内盗窃,窃得五双包装好的鞋子与两双拖鞋,把鞋放在车上后便开车离开现场。
被告人钟某某共实施三次盗窃行为,经认定三次被盗鞋子总价值为人民币968元,所有被盗物品均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车某某和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勘验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刑事摄影照片;3.视听资料: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9张(包含现场监控视频);4.鉴定意见:赣州蓉江新区价格认定中心关于拖鞋等价格认定结论书;5.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车某某、杨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温慧
检察官助理:刘敏
2020年9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钟某某现已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6.光盘玖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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