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钟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8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将乐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将乐县**镇**村**路**号,现住址福建省三明市将乐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8月期间,被告人钟某某先后3次盗窃他人手机、车钥匙等财物:
1.2019年2月26日22时许,在梅列区新锐网吧收银台,
被告人钟某某趁被害人纪某某熟睡之机将放在吧台上的一部黑色华为荣耀10手机盗走,后将手机以900元的价格卖给二手手机店老板徐某某。经三明市政府投资项目策划评审与认定中心鉴定,该部手机的认定价格为1391元。
2.2019年8月8日7时许,在梅列区满园春艾尔文电竞网咖一包间内,被告人钟某某趁被害人赖某某熟睡之机将包间内桌子上的一部黑色VIVO Y97手机盗走。经三明市政府投资项目策划评审与认定中心鉴定,该部手机的认定价格为1038元。
3.2019年8月初某一天的2-3时许,被告人钟某某从
三明市梅列区国贸宾馆5楼平台爬入**有限公司将办公室内将一把具有电子解锁功能的卡车钥匙盗走。经三明市政府投资项目策划评审与认定中心鉴定,该把具有电子解锁功能钥匙的认定价格为14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到案经过、谅解书、价格认定结论书(明政认涉〔2019〕104号)、手机购买凭证、住宿记录;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纪某某、黄某某、赖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人像、现场辨认、监控辨认、搜查、扣押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作案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909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被告人钟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玉明
检察官助理 洪翊君
2020年5月15日
附注: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三明市将乐县**镇**村**号;
2.随案移送卷宗二册,光盘八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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