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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盗窃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041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5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04195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2008年11月18日盗窃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09年2月11日刑满释放;2009年7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0年2月28日刑满释放;2014年10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5月31日刑满释放;2016年8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7年11月15日刑满释放;2018年9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4月25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20年4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7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盗窃,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钟某某去到佛山市南海区**镇**路**饭店内,乘被害人杨某某不备,盗走杨某某放在其所坐座椅上的挎包,内有现金人民币750元、银行卡和证件等物,后逃离现场。钟某某取出现金后将其余物品丢弃。

2020年8月14日,警察在广州市越秀区**路**里**栋**房抓获钟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谭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5.勘验、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钟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

检  察  官叶健祥

                              检察官助理钟嘉颖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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