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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一部刑诉〔2020〕Z320号

被告人钟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021977********,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街**号,现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花园**苑**座。因本案于2020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8月13日被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钟某某在找寻自己的女摩托车未果后,在清远市清城区小市六号区乐卖特超市门口摩托车停车位盗窃被害人邓某某车牌号码为湘MN****的女装摩托车一辆(已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格认定为人民币32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车牌号为湘MN****的女装摩托车一辆、车动车所有人为邓某某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一张、邓永的驾驶证一本,车牌为湘MN****的行驶证一本等材料;2.书证:户籍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抓获经过等材料;3. 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4. 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季焕爽

检察官助理:何海莹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清远市清新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9张。

3.本案扣押的被盗车辆及材料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4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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