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辰溪县。于2007年12月27日因抢劫罪被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于2017年11月9日因盗窃罪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自2017年8月15日起至2017年12月14日止,并处罚金3000元。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8月19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9日4时许,被告人钟某某来到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金鼎下栅**路一超市附近,趁无人之机,用携带的工具撬开被害人邓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金时捷电动车的电门锁,用砖头砸开防盗锁,并盗走该电动车。2019年8月19日9时许,金鼎派出所民警在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金鼎上栅**西餐厅斜对面**单车电动车行将被告人钟某某抓获,现场在其随身物品中查获涉案被盗电动车1辆、作案工具1把扳手和4把自制开锁工具。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3127.00元。另查明,被盗电动车已于2019年8月23日发还给被害人邓某某。
被告人钟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3.鉴定意见;4.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钟某某到案后有如实供述的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艺
(院印)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089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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