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钟某某(自报),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1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围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9月2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16时许,被告人钟某某在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亚运源筑A5栋后门智仁口腔旁盗窃受害人蒋某某黑色自行车一辆(价格认定不予受理),后销赃得赃款人民币100元。
2020年8月9日20时许,被告人钟某某在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亚运城附近亚运农庄盗窃受害人黎某某黑色雅迪牌两辆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2450元),后销赃得赃款人民币500元。
2020年8月10日18时至21时许,被告人钟某某在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亚运城附近亚运农庄盗窃受害人冯某某黑色两辆电动车一辆(价格认定不予受理),后销赃得赃款人民币370元。
2020年8月15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钟某某在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亚运源筑A5栋后门智仁口腔门口盗窃受害人郭某某黑色爱玛牌两辆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2098元),后销赃得赃款人民币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虽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钟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良珍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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