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刑诉〔2020〕567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3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住广西桂平市**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钟某某趁梁某某一家外出桂平喝喜酒无人在家,便起歹念,用一字螺丝刀扭开门锁后,将受害人梁某某放在房间里的现金人民币16000元盗走。2020年1月1日凌晨,钟某某由于心理害怕,从盗窃所得现金中抽出100元后,将其余的15900元丢入梁某某屋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照片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韦圆慧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钟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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