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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盗窃案)_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身份号码4408811986********,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号现住廉江市****被告人钟某某曾于2011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现因本案于2020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年9月17日逮捕。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20年7月18日起,被告人钟某某窜至廉江市区内通过破窗器和螺丝刀砸烂被害人小车车窗的方式实施一系列盗窃车内财物的的犯罪行为。

一、2020年7月18日凌晨,被告人钟某某窜至廉江市**村**楼旁,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车牌为粤G**的小车车窗破坏后进入车内将人民币300多元盗走。

二、2020年7月18日凌晨,被告人钟某某窜至廉江市**路**号,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为粤G**银白色凯美瑞小车车窗破坏后进入车内实施盗窃,但没有盗窃到财物。

三、2020年7月24日凌晨,被告人钟某某窜至廉江市**路**街**号处,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为粤G**的小车车窗破坏后进入车内实施盗窃,但没有盗窃到财物。

四、2020年7月27日凌晨,被告人钟某某窜至廉江市**小区西门处,将被害人梁某某停放在该处车牌为粤G**的小车和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该处车牌为粤A**的小车的车窗破坏后进入车内实施盗窃,但均没有盗窃到财物。

五、2020年7月30日凌晨,被告人钟某某窜至廉江市**村*8号附近空地处,将被害人温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车牌为粤R**的小车车窗破坏后进入车内,将人民币20多元盗走。

六、2020年7月3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钟某某窜至廉江市**村**队**号旁一块空地上,将被害人庞**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为粤G**的大众小车车窗破坏后进入车内,将人民币600多元盗走。

七、2020年08月0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钟某某窜至廉江市**公寓庞空地处,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为辽H**的黑色本田小汽车车窗破坏后进入车内,将人民币2400多元盗走。被告人钟某某已将上述盗窃而来的金钱全部花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户籍资料及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有多次破坏被害人车窗后实施盗窃,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无法得逞,因以盗窃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尤廉清

                                               检察官助理 方进贤

                                               

2020年12月13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廉江市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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