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钟某某盗窃案)_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一部刑诉〔2020〕Z689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5197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四川省新都县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新都区**号**单元**号。2020年7月6日,因盗窃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依法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8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0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0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1月11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11月25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钟某某在成都市新都区万和北路8号“北城一号”小区“竞辉健身新都店“门外,将被害人罗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倍特”牌两轮电动车盗走,后其在将车辆转移至板桥社区自建房一小巷内进行拆车搭火时被公安机关挡获,民警当场从身上查获改锥、钳子等盗窃工具。经成都市新都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13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检查笔录、监控视频、现场勘验笔录、价格鉴定书、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钟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强

2020年12月4

附:

1.​ 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 公安侦查卷贰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