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白检公诉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13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成都市青白江区**镇**村**组。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被害人苏某某将其一辆悬挂川A******号牌的红色豪沃牌停放在成都市青白江区清泉欧洲产业城通威饲料厂的工地上,后被告人钟某某将该车盗走,先停放于龙王镇,后停放于祥福镇大石路边。2019年12月21日,钟某某与罗某某联系谎称帮朋友“张某某”卖车,并于同月22日将该被盗货车以3万元价格卖给罗某某,罗某某向其支付2万元购车款,后该被盗货车被追回。
2019年12月26日,民警在青白江区城厢镇青云酒店将钟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相关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及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此致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佳平
2020年5月11日
附:
1.侦查卷宗叁册、电子卷宗光盘壹张;
2.换押证壹份;
3.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青白江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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