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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盗窃案)_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南检公诉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2000年8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12252000********,壮族,初中文化,家住广西河池市罗城县**镇**村**屯。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6日23时许,被告人钟某某伙同覃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经预谋后,来到柳州市柳南区洛满镇菜市内一粉摊处,将被害人谭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战速款价值3910元的电动车盗走后卖掉。所得赃款由被告人钟某某一人挥霍。

2019年11月4日17时许,公安人员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康路217号综合楼东北情烧烤店内将被告人钟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伏秀

检察官助理:刘艳芳

2020年3月2日

附:

                     (此页无正文)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检察卷各1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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