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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一刑诉〔2020〕561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7196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泗洪县**街道**小区**室。被告人钟某某曾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于2014年5月17日被泗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钟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单位**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供电公司)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钟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潘婷、被害单位**公司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9日上午,在泗洪县**街道**广场**号楼,被告人钟某某为使自家烧烤店少交电费,通过在电能表上私自加装铜线破坏电能表的方式,降低电表示数。经宿迁供电公司计量中心泗洪检定站检测,遭到破坏后的电能表电量示数与实际用电量误差为-63.9533%。经计算,2018年6月至2020年7月21日,被告人钟某某通过上述方式共少交电费15060.95元。

另查明,被告人钟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本案侦查阶段,被告人钟某某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供电公司提供的窃电说明、用电缴费记录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宿迁供电公司计量中心泗洪检定站所作的电能表检定结果记录;

5.泗洪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钟某某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亮

检察官助理:张健

(院印)

2020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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