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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盗窃案)_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一部刑诉〔2020〕275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11961********, 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巷**号。曾因犯抢劫罪,于1982年12月31日被赣州市章贡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又因先后犯盗窃罪,分别于1993年2月5日、2004年8月23日、2006年7月25日、2011年9月26日、2015年3月12日、2016年1月7日、2016年7月19日、2017年4月10日、2018年5月9日、2019年3月22日、2019年11月20日被赣州市章贡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有期徒刑9个月、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1年6个月、有期徒刑9个月、管制2年、拘役6个月、有期徒刑9个月、有期徒刑9个月、有期徒刑6个月、有期徒刑6个月,于2020年3月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逮捕。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4时许,被告人钟某某至赣州市**路**医院门口,盗走被害人曾某某停放在该处的1辆白色**牌欧尚电动车。经鉴定,该辆车价值人民币2089元。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2020年7月8日12时许,公安人员在赣州市章贡区**路廉租房二期抓获被告人钟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2.辨认笔录;3. 现场提取笔录;4.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5.书证:发还清单、前科材料、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钟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情节,系累犯。被告人钟某某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之情节,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珺

2020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贰册,证据目录壹份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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