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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盗窃案)_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一部刑诉〔2020〕493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81199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赣州市**物业保安,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金市**乡**村**排**组**号,现住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道**号**宿舍。因本案,2020年9月18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钟某某系赣州市**局物业保安,在2020年7月,被告人钟某某在日常巡逻中发现赣州市**局地下车库放置了大量废旧电池和若干台废旧空调,因其长期迷恋网络赌博,日常开销巨大,被告人钟某某遂心生盗意,在58同城寻找废品回收店家,意图将电池和空调变现,据为己有。在2020年7月至2020年9月期间,被告人钟某某通过58同城联系到废品回收店家陈某某,谎称自己替物业处理这些物品,利用工作便利打开赣州市**局大门放行陈某某及其车辆,先后数十次将位于赣州市**局地下停车库的5台废旧空调和281节不同品牌的废旧电池卖掉,共计获利52954元。经鉴定,被盗的281节电池价值人民币21005元。

2020年9月18日,被告人钟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等其他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钟某某辨认作案地点笔录、陈某某辨认笔录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英平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在赣州市看守所

2、案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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