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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盗窃案)_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7199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龙南市**镇**村**栋**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5日被龙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龙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18日晚上22时许,钟某某到龙南市桑园路与市**路**处,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凤凰牌电瓶车盗走。案发后电瓶车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经鉴定,被盗红色凤凰牌电瓶车价值为400元。

2、2020年8月20日晚上22时许,钟某某到龙南市**镇**道邮电大楼门口,将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蓝色雅迪牌电瓶车盗走,并将电瓶车坐垫下一部未拆封的华为荣耀30青春版手机盗走。后钟某某将电瓶车抵押给林某某,将华为荣耀30青春版手机抵押给叶某某。案发后电瓶车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经鉴定,被盗蓝色雅迪牌电瓶车价值2350元,华为荣耀30青春版手机价值1899元。

3、2020年8月2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钟某某到龙南市**镇**道洪昌新区83号,将被害人赖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白色的雅迪牌电瓶车盗走。案发后电瓶车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经鉴定,被盗白色雅迪电瓶车价值为239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7045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钟某某如实供述了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文超

检察官助理:肖景盛

2020年11月18日

附: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龙南市看守所;

2.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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