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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盗窃案)_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汨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汨罗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11968********,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汨罗市**乡**村**号。2007年7月4日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汨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0年8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汨罗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汨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1日晚,被告人钟某某将受害人彭某某放置在其家前坪茶园采蜜的价值2100元的4只蜂箱(内有蜂和蜂蜜)盗走,得赃款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现场指认照片、谅解书、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

2、汨价认定函[2020]B08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3、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4、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

5、同案犯傅某某的供述;

6、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某有犯罪前科,应当依法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钟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汨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严文娟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汨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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