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公诉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钟某甲,曾用名钟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811980********,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初中文化,务工,住浏阳市**镇**村**小区**号。因侵犯他人隐私,2019年6月24日被浏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31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以来,被告人钟某甲两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7650元。具体情况分述如下:
1、2015年上半年一天凌晨,被告人钟某甲从浏阳市**镇**广场附近步行窜至**大道**酒店后面停车场,将停放在墙角的一辆黑色豪爵铃木海王星摩托车盗走,后将摩托车卖给一麻将馆内认识的男子,获得赃款1200余元。经浏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500元;
2、2018年2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钟某甲窜至浏阳市**镇**快印店三楼,采用溜门入户的方式进入被害人胡某某家,在一间卧室的衣柜盗窃金色IPHONE6PLUS手机1部、黑色GUCCI手表一块、灰色GUCCI钱包一个、黑色钱包一个(型号不明)。之后,钟某甲将盗窃的手机和黑色钱包赠送给他人,并将黑色手表和灰色钱包留给自己使用至今。经浏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4150元。
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钟某甲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1月17日,被告人钟某甲家属赔偿被害人胡某某3500元、被害人张某某35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胡某某、张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接报案登记表、报警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指认照片、谅解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证明等物证、书证;2、被害人胡某某、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钟某甲供述和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5、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上述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钟某甲在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下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钟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放
2020年4月7日
附:1.被告人钟某甲现羁押在浏阳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贰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