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1月10日3时许(盗窃时未满十八周岁),被告人钟某某在三亚市吉阳区**农场后花园**部内的**后安粉店后面的窗户处,用木棍撬开防盗网进入店内,将一部收银机搬至店外取出机内现金人民币200元后将收银机遗弃在现场。
二、2019年6月30日3时许,被告人钟某某与同伙欧某某(另案处理)一起,在三亚市吉阳区**农场**院子内,二人撬开**猪脚饭店后窗,由钟某某在后窗处放风,欧某某进入**猪脚饭店内,盗窃了现金人民币800元。
三、2019年9月7日3时许,被告人钟某某从**农场后花园处翻墙进入**农场**大院内,用方棍将**农场**路**小吃店厨房的后窗处防盗网撬开,进入小吃店内盗窃了现金人民币1400元。
2019年9月13日8时左右,民警在三亚市吉阳区**路**网吧将钟某某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扣押了涉案赃款人民币11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方木棍;2.书证:报案书、常住人口查询、到案经过、违法犯罪情况说明;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董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甲、郑某某、吴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7.小视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三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累计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李延军
检察官助理:龚宏海
书 记 员:李志娇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2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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