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华检刑诉〔2019〕2126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81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镇**村**号,在深圳市无固定住所和职业。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7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9日7时许,被告人钟某某在本市龙华区**街道**网吧上网时,趁同在该网吧上网的被害人刘某某倚靠电脑桌熟睡之机,将刘某某放在电脑桌上的华为荣耀8X型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61元)及身份证1张盗走。随后,被告人钟某某将该手机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销赃。
2019年7月14日2时许,被告人钟某某经过本市龙华区**街道**学校附近时,趁被害人黄某某在路边熟睡之机,将黄某某钱包内现金人民币60元、VIVO牌IQOO型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526元)及身份证1张盗走。随后,被告人钟某某将该手机以人民币450元的价格销赃。
2019年7月16日10时许,民警在本市龙华区**街道**村将被告人钟某某抓获,扣押了销赃所得人民币130元、身份证2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身份证2张;2.书证:被告人钟某某的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结果、到案经过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手机购买凭证等;3.被害人刘某某、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文艺
2019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扣押的人民币130元现保管于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扣押的身份证2张已发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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